年假天数怎么定
《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》规定:职工累计工作已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,年休假 5 天;已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,年休假 10 天;已满 20 年的,年休假 15 天。这里的“累计工作时间”指在所有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之和,不是在现单位的工龄,包括机关、社会团体、企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和依法视同工作的年限,换单位不清零。
新入职职工需累计工作满 12 个月后才开始享受年休假。国家法定节假日、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,探亲假、婚丧假、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也不计入。
入职和离职当年怎么折算
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累计工作满 1 年的,当年度年休假天数 = 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 ÷ 365 × 全年应享天数,折算后不足 1 整天的部分不享受。例如累计工龄 8 年、2026 年 3 月 1 日入职,当年剩余日历天数 306 天,306 ÷ 365 × 5 ≈ 4.19 天,可享受 4 天。
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,当年度应享天数 = 当年度已过日历天数 ÷ 365 × 全年应享天数,再减去已休天数。仍以 5 天为例,2026 年 9 月 30 日离职,已过 273 天,273 ÷ 365 × 5 ≈ 3.74 天,取 3 天;已休 0 天则应结算 3 天未休年假。未休部分按日工资收入的 300% 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,其中含用人单位正常支付的工资,所以实际额外支付 200%。若折算天数少于已休天数,多休的部分不再扣回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