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定倍数与计算公式
《劳动法》第四十四条规定: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,支付不低于工资 150% 的报酬;休息日安排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,支付不低于 200% 的报酬;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,支付不低于 300% 的报酬。注意休息日(通常是周六周日)加班可以先安排补休,补休了就不用再付加班费;法定节假日加班必须付三倍工资,不能用补休替代。
折算小时工资要用月计薪天数 21.75 天,这是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《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》确定的:全年 365 天减去 104 天休息日,得到 261 个计薪日,除以 12 个月等于 21.75 天。日工资 = 月工资 ÷ 21.75,小时工资 = 日工资 ÷ 8。11 天法定节假日虽然不上班但照付工资,所以计薪天数里包含它们。
一个算例与注意事项
月工资 8000 元:日工资 = 8000 ÷ 21.75 ≈ 367.82 元,小时工资 = 367.82 ÷ 8 ≈ 45.98 元。当月工作日加班 10 小时,加班费 = 45.98 × 1.5 × 10 ≈ 689.66 元;休息日加班 8 小时且未补休,= 45.98 × 2 × 8 ≈ 735.63 元;法定节假日加班 8 小时,= 45.98 × 3 × 8 ≈ 1103.45 元。三项合计约 2528.74 元。
计算基数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确定,一般不包含加班费、年终奖和非固定津贴,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;合同没有约定的,多数地区按实际发放工资的固定组成部分认定。此外《劳动法》第四十一条规定加班一般每日不超过 1 小时,特殊原因每日不超过 3 小时、每月不超过 36 小时。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岗位,只有超过周期总工时的部分才算加班;不定时工作制岗位通常不适用日常加班费规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