N 怎么算,什么时候有 +1
《劳动合同法》第四十七条规定: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,每满 1 年支付 1 个月工资;6 个月以上不满 1 年的按 1 年计算;不满 6 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。月工资指劳动合同解除前 12 个月的平均应发工资,包含奖金、津贴和补贴。
“+1”是代通知金,来自第四十条: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患病医疗期满不能工作、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仍不能胜任、客观情况重大变化致合同无法履行为由解除合同时,需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,未提前通知的应额外支付 1 个月工资。协商一致解除、经济性裁员通常只有 N 没有 +1。如果单位违法解除,按第八十七条支付 2 倍经济补偿即 2N,此时不再另付代通知金。
3 倍封顶与免税额
第四十七条同时规定: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、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 倍的,按 3 倍数额支付,且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 12 年。例如社平工资 8000 元,月工资超过 24000 元的,按 24000 元计发,年限封顶 12 年,最多 288000 元。
算例:2018 年 3 月 1 日入职、2026 年 9 月 30 日离职,工作年限 8 年 6 个月 29 天,超过 6 个月按 1 年计,N = 9;离职前 12 个月平均工资 12000 元,未超过社平 3 倍,经济补偿 = 12000 × 9 = 108000 元;若还需支付代通知金,合计 120000 元。个税方面,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 3 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,本例免税额 8000 × 12 × 3 = 288000 元,全额免税;超过部分单独适用综合所得年度税率表,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。